第三节: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可以选择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但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其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采用成本模式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摊销

2、 预先交租金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 在当月确认为收入

借:预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延后收租金

借:其他应收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不计提折旧、摊销和减值)

  • 企业存在确凿证据表明其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 公允价值模式的最大特点是在会计期末按照公允价值调整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并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 条件:

①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②企业能够从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

  • 做账时间一般在6月30日或者12月31日。
  • 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 会计分录: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公允价值下降则分录相反

后续计量模式的变更

  • 为保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认,不得随意变更。只有在房地产市场比较成熟、能够满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从成本模式计量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 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Copyright © 2019 何嘉源最后更新于: 2018-09-26 16: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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